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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出租车被撞 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2017-02-14 苏州中级法院
案情

2016年11月22日,芮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车辆系出租车,其因交通事故停运三天,发生停运损失,故陈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芮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芮某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停运损失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发生停业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属于商业第三章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因该条款客观上减轻、免除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该条款非经保险人向投保人特别说明和提示,不对投保人发生效力。该案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投保单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拒不提供,视为其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即芮某不发生效力,陈某发生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至于停运损失的具体数额,陈某提供了机动车维修费用清单、张家港市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计价器数据分析,证实该车因维修停运3天以及该车事故前三个月日营业额为676元,陈某要求按照550元/天计算3天的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之前提。实践中,如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合同上的免责条款都是加黑、加粗的,即达到了证明其尽到提示义务的举证责任;如保险人能够举证保单中有投保人的公章或者签名,则应认定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如未能尽到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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